- 索 引 号:QZ01506-1200-2023-00017
- 备注/文号:泉鲤市监〔2023〕62号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07
鲤城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商务局、统计局各股(室)、下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贯彻《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福建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方案》和《2023年下半年泉州市企业年报和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按照泉州市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安排,现制定《2023年下半年鲤城区企业年报和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鲤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鲤城区商务局 鲤城区统计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下半年鲤城区企业年报和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
根据《2023年下半年福建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方案》和《2023年下半年泉州市企业年报和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方案》部署,以及泉州市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安排,现就2023年下半年鲤城区企业年报和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作如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夯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整合抽查任务,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落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抽查,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精准性。
二、抽查任务安排
(一)抽查比例
区级年报抽查比例为2022年底区市场监管局登记企业数的3.5%。
(二)抽查领域
突出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消费投诉举报频发领域等重点对象的抽查,对风险分类级别高和违法失信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对风险分类级别低和诚信守法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区级任务按全行业A、B信用等级2%、C、D信用等级6%抽取检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1.企业公示信息,检查企业2022年度年报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1+X”专项督查,对抽查对象中属于内资企业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在2023年1月-6月期间的相关经营行为及其提供的会计凭证、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科目资料进行检查;
3.企业许可登记事项,检查企业的相关事项办理许可登记及该事项是否持续合法情况进行检查;
4.企业取用水、节水等其他经营行为检查。
(四)任务分工
下半年企业年报和经营行为联合抽查,包括制定抽查方案、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检查、公示检查结果等环节。
鲤城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区级企业由区市场监管局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任务实施。水利、商务、统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福建)(政务外网公用网络区,网址http://59.204.14.206:8070/msip-portal/#/openLogin)开展联合抽查,在市场监管部门抽取名单后,通过平台确认本部门参与检查的对象名单,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参与联合检查,及时录入检查结果。
三、时间阶段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3年8月30日前)
加强沟通协调,确定参与联合抽查部门,印发鲤城区联合抽查实施方案,明确抽查范围、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对抽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集中检查阶段(2023年10月30日前)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抽取检查对象,各参与部门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任务实施。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与要求,依法规范实施检查,增强检查实效,确保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集中检查工作。
(三)公示结果阶段(2023年11月底前)
各部门要按照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检查结果的要求,在检查结束后尽快综合形成检查结论,在2023年11月底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抽查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运用平台。本年度鲤城区部门联合抽查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部门联合双随机”模块开展。要加快设置成员单位机构信息和人员账号,确保监督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及时归集并对外公示。
(二)落实信用风险分类。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分级的ABCD四类企业要细化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除专业领域外,各个抽查任务都要融合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抽查比例。
(三)做好沟通保障。各参与部门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联络沟通,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要及时掌握各抽查组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督促工作,推动抽查工作深入开展。各参与联合抽查检查组要按照对口原则,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本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商务局、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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