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4-0100-2008-00005
- 备注/文号:泉鲤社矫领〔2008〕1 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4-21
泉鲤社矫领〔2008〕1 号
关于印发《鲤城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办公室、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泉鲤委办〔2008〕36 号)的精神,经征求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将《鲤城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鲤城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08 年4 月21 日
鲤城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我区《鲤城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为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领导,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鲤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和业务特点,对区社区
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全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计划、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部署安排全区相关政策和工作制度,部署安排全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任务,并督导落实。
(三)根据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其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
展。
(四)定期听取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的汇报,监督、检查、指导全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全面掌握试点工作动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研究
提出阶段性、指导性的工作意见。
(五)加大社区矫正试点探索力度,完善试点工作体制,建立试点工作保障机制。
二、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二)定期或不定期向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贯彻落实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决定决策和部署,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解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拟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考核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四)加强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建设。根据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变动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情况,及时提出调整和充实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确保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有效运行。
(五)根据队伍建设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对全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指导。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不断更新观念,拓展思维,将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教育、帮助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拓展社区矫正工作途径;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特点,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规律,努力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积极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
(七)培植、推广典型。针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难点,开拓进取,大胆创新,通过试点取得有益的经验;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有指导意义的典型经验,通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予以推广;通过表彰大会、先进事迹报告会等形式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以
及矫正对象中的新人新事,弘扬正气,让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八)协调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九)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处理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来信来访和请示等事宜。
(十)加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宣传力度,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委办职责
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积极协助并督促成员单位依法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二)区政府办职责
积极参与建立完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制度,不断推动我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规范化。
(三)区委组织部职责
做好区、街社区矫正队伍组织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四)区委宣传部职责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作用和职能优势,加强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正面宣传。
(五)区综治办职责
1、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健全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纳入一票否决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促进社区矫正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2、指导基层综治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六)区人民法院职责
1、依法履行职责,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运用非监禁刑的刑罚措施、缓刑考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2、加强对社区矫正配套措施的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
3、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加强庭审教育,调处钝化矛盾,促使罪犯认罪服法、真诚悔过,为其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打下基础。
4、法院应积极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的衔接。在判处非监禁刑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加送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区人民检察院职责
1、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作为伸出纠正意见,对相关法律问题依法督促,并提出检察建议。
2、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对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或裁定罪犯假释等进行监督。
3、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参加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思想、犯罪行为的矫正,为社区矫正组织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控告等。
(八)区委编办职责
1、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机构建设。
2、要支持区司法局用好国家下达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合理配置区、街道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编制职数,充实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力量,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九)区人大法工委职责
加强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研究,不断健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制度。
(十)区公安分局职责
1、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的衔接、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等工作。
2、对在矫正期内,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行政措施,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等;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十一)区司法局职责
1、履行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处理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2、组织各司法所具体实施全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3、指导基层司法所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及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4、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体系,不断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5、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队伍、业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社区矫正顺利实施提供必需的人、财、物保障。
(十二)区民政局职责
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十三)区财政局职责
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经费,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核拨,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
(十四)区人事局职责
组织指导和督促做好司法助理员调配工作,按照核定编制,有计划地考试录用司法助理员,解决司法所人员不足问题。
(十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指导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主动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十六)区社区办职责
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中,指导基层民政部门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十七)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积极参与建立完善社区矫正试点相关法规、规章工作,不断规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十八)区总工会职责
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工作上的帮助。
(十九)团区委职责
组织广大团员和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协助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工作,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二十)区妇联职责
组织妇女干部和巾帼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协助对妇女社区矫正对象帮教工作,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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