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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QZ01104-3000-2021-00001
- 备注/文号:泉鲤司〔2021〕1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1-11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及省市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编制要求编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http://www.qzlc.gov.cn/)。对本报告如有疑问,请与鲤城区司法局联系(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打锡街157号3号楼3楼;电话:0595-22355910;邮编:3620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20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条,均为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类型。
2.政务公开落实情况
一是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及时更新工作职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清单包含我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机构设置情况及九大项工作职能,全面展现权力配置情况。年末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在区委编办指导下逐步修改完善权责清单。
二是严格落实依法公开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及类型,我局门户网页共主动公开信息87条,其中包括:机构职能信息1条;部门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14条;预决算公开及“三公”经费信息6条;工作动态44条;通知公告14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流程图信息5条;其他信息3条。
三是协助做好区级规范性文件公开。发挥政府法制职能,1月份协助区政府公布2020年现行有效区级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继续有效52件,失效、废止19件,依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及涉及民法典专项清理,按照最新法律法规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并做好文件公开,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是做好依法防控疫情宣教工作。加强传染病预防知识、防疫措施等宣传教育,依托微信公众号及时发送疫情防控信息,转发司法部《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印制并公开《鲤城区社区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小手册》指导基层依法防疫,为有效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努力实现2020年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3.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开展情况
以用权公开为导向,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重点聚焦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关键岗位,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完成《鲤城区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明确了各项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节点,并根据单位职责变化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坚持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全力推动工作落实。
4.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门户网页转载《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就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答记者问及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报道等,积极适应网络传播特点,运用数字化、图片图解图表等方式,增强传播力和影响力,正确引导舆论。对12345平台上某群众咨询“如何获取区政府印发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心回应、耐心解答。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为止,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起。历年累计0条。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为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每月按时将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材料送交区档案馆。2020年,共向区档案馆送交纸质文档6份,未出现遗漏或延迟报送的情况。
(四)平台建设情况
1.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切实履行对政府门户网站的监管责任,强化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及时更新网站信息,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
2.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做好“鲤城掌上12348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工作,实时推送司法行政工作信息,严格内容审查把关,2020年度共发送各类信息328条,推动了“互联网+法治宣传”工作开展。
3.办公场所设置实体政务公开栏,对主要职能、业务工作及财务情况等内容进行及时公示公开。
(五)监督保障情况
由办公室牵头,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使政务公开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融为一体,整体同步推进,保证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年初对《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流程细则等6项政务公开规范流程及制度的通知》(泉鲤政办〔2019〕85号)进行传阅学习,提升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工作意识和工作能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10 |
221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3 |
28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 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 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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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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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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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对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不够深入,政府信息公开重视程度有待加强。二是信息的数量有待增加,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由业务股室人员兼职负责,未能有效全面提升工作效率。
(二)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教育管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区级或系统内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二是严格落实局机关政府信息报送流程,由办公室对各股、室(中心)报送工作信息的质量进一步把关,并督促各股、室(中心)在开展业务工作及活动时同步报送工作动态。三是做好新考录人员的“传帮带”工作,增加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力量,加强队伍建设。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鲤城区司法局
2021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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