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7-0100-2017-00004
    • 备注/文号:泉鲤政审〔2017〕18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审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5-24
    泉州市鲤城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廉政谈话制度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鲤城区审计局 时间:2017-05-24 11:24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目的

      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正确使用权力,自觉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按照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的要求,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真正关心爱护、严格要求、着力挽救干部。

      二、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应坚持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逐级负责。

      三、廉政谈话的类型

      廉政谈话分为例行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四、廉政谈话的实施

      (一)例行谈话

      1.谈话对象:全体干部职工。

      2.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对象本人遵守党纪政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谈话对象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谈话对象所在股室(单位)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本人参加组织生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的情况;需要向谈话对象提醒和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谈人向谈话对象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做出表率,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主谈及记录人:对区管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局主要领导负责,办公室负责人参加谈话并负责记录;对局机关其他干部职工的谈话由股室(中心)分管局领导负责,主谈人指定分管股室(中心)的负责人参加谈话并负责记录。

      4.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一般每年至少开展2次。

      5.谈话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任职谈话

      1.谈话对象:新提拔(交流或转任)的局股级干部、新进入的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2.谈话的主要内容:对其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做出表率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主谈及记录人:对新提拔(交流或转任)的局股级干部的谈话由局主要领导或党支部书记负责,办公室负责人参加谈话并负责记录;对新进入的一般工作人员的谈话由股室分管局领导负责,主谈人指定分管股室的负责人参加谈话并负责记录。

      4.谈话时间:一般在正式任命下达后,新任职干部到任前安排谈话。如遇特殊情况,到任前不能进行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5.谈话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提醒谈话

      1.谈话对象:局股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对群众有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人员;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重点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存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事件,如干部个人及家庭有婚丧嫁娶等事宜,需要事前预警的;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其身份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2.谈话的主要内容:针对群众的反映,要求被谈话人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督促自查自纠,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主谈及记录人:所有提醒谈话原则上由局主要领导或党支部书记负责,办公室负责人参加谈话并负责记录。

      4.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收到反映或发现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5.谈话方式: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诫勉谈话

      1.谈话对象:局股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已发现或初步核实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

      2.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3.主谈及记录人:所有诫勉谈话由局主要领导或党支部书记负责,办公室负责人参加谈话并负责记录。

      4.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发现或核实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5.谈话方式: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五、廉政谈话的要求

      1.廉政谈话要坚持以人为本,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

      2.廉政谈话的谈话人必须2人以上进行,并做好书面记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记录还应经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交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不存入个人档案。

      3.廉政谈话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

      4.廉政谈话应提前通知。接到谈话通知后,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准备,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谈话中,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5.廉政谈话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

      6.提醒谈话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材料;诫勉谈话必须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诫勉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附件:廉政谈话记录

      附件:

      廉政谈话记录

      参加领导:         谈 话 人 :         记 录 人:      

      谈话对象:         工作单位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类型:                                              

      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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