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501-3000-2024-00009
- 备注/文号:泉鲤统〔2024〕29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3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及有关调查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统计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24〕86号)、《关于印发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国统字〔2024〕77号)、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闽统函〔2024〕114号)和《泉州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泉统〔2024〕87号)精神,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全国、全省、全市工作部署,自2024年年报起对全区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开展全面调查,其相关数据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级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各有关调查单位支持配合。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劳动工资统计改革
劳动工资统计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改革总目标和具体任务开展的统计重点领域改革举措之一,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属民生领域的重要指标,是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就业、收入分配等政策的重要参考,也是确定在岗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医疗费统筹基数、工伤赔偿基数、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基数、最低工资标准等重要参考依据,还是确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退休费调整标准的基础。请各级各部门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劳动工资统计改革,确定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业务人员负责本系统、本领域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明确分工,协同推进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编办部门负责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的新增、变更和撤销等名录,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名录更新维护工作。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及时整理和维护调查单位名录,开展劳动工资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和数据质量审核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加强劳动工资相关指标运行监测。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工资审批工作,定期梳理工资政策变动情况和工资审批等相关问题,及时掌握各级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工资发放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在编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经费渠道为财政部门保障的部分)发放的资金保障。
三、落实制度,准确填报劳动工资报表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请各有关调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指标口径和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完成劳动工资数据上报和审核,配合所在地统计部门完成业务培训以及数据质量核查等工作。
四、调查范围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政党机关、国家机关和群团机关。包括:
1.区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区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4.区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区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区级以上群团机关;
8.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部委管理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管理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五、调查期别
(一)2024年年报
填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年报(I102-3表),需上报2024年1-12月的分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数据。网上直报时间: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2月10日24时,具体表式详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二)2025年季报
填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季报(I202-3表),网上直报具体时间:每年3月10日~4月4日12时;6月10日~7月4日12时;9月10日~10月10日12时;12月10日~次年1月5日12时,具体表式详见附件。
各调查单位按时通过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https://tjy.stats.gov.cn/)上报数据。
联系人:吴明仁,联系电话:0595-22350651。
附件:1.《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4年年报)
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5年季报)
中共泉州市鲤城区委 泉州市鲤城区 泉州市鲤城区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统计局 发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4年年报)
表 号: |
I102-3表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文 号: |
国统字〔2024〕77号 |
||||||||||||||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25年6月 |
||||||||||||||
人员情况 |
工资情况 |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一人)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千元) |
||||||||||||||
其中,女性 |
按人员类型分组 |
按人员类型分组 |
按人员类型分组 |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遣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遣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遣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
01 |
02 |
04 |
05 |
06 |
08 |
09 |
10 |
11 |
12 |
13 |
18 |
19 |
||||
1月 |
||||||||||||||||
2月 |
||||||||||||||||
3月 |
||||||||||||||||
4月 |
||||||||||||||||
5月 |
||||||||||||||||
6月 |
||||||||||||||||
7月 |
||||||||||||||||
8月 |
||||||||||||||||
9月 |
||||||||||||||||
10月 |
||||||||||||||||
11月 |
||||||||||||||||
12月 |
||||||||||||||||
全年 |
续表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元) |
|||||||||||||
按工资类型分组 |
按人员类型分组 |
按工资类型分组 |
|||||||||||
正常工资 |
不定期 奖金 |
其他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遣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正常工资 |
不定期 奖金 |
其他 |
|||||
14 |
15 |
16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网络平台2024年12月10日0:00开网;调查单位2025年2月10日24:00前网上填报,无法进行网络直报的单位可通过其他形式报送,再由统计机构代录至平台;设区市统计机构次年2月19日18:00前完成数据的审核、验收、上报。
3.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由联网直报平台根据调查单位填报数据计算生成,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其分组的“全年”累计数由联网直报平台根据调查单位填报数据计算生成,调查单位无需填写。
4.工资总额按实际发放时间填报,但预发工资填报在应发月份。
5.如果工资发放时间规律,需填报与工资对应月份平均人数,如,本月发本月工资,则填报本月平均人数;本月发上月工资,填报上月平均人数。如果工资发放时间不规律,则报告期平均人数按当月实际用工情况填报,平均人数不得填0。
6.审核关系:
(1)01≥02 (2)01=04+05+06 (3)08=09+10+11 (4)12=13+18+19 (5)12=14+15+16
附件2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5年季报)
表 号: |
I202-3表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文 号: |
国统字〔2024〕77号 |
||||||||||||||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
有效期至: |
2026年3月 |
||||||||||||||
人员情况 |
工资情况 |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人)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千元) |
||||||||||||||
其中,女性 |
按人员类型分组 |
按人员类型分组 |
按人员类型分组 |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遣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遣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遣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
01 |
02 |
04 |
05 |
06 |
08 |
09 |
10 |
11 |
12 |
13 |
18 |
19 |
||||
1月 |
||||||||||||||||
2月 |
||||||||||||||||
3月 |
||||||||||||||||
4月 |
||||||||||||||||
5月 |
||||||||||||||||
6月 |
||||||||||||||||
7月 |
||||||||||||||||
8月 |
||||||||||||||||
9月 |
||||||||||||||||
10月 |
||||||||||||||||
11月 |
||||||||||||||||
12月 |
||||||||||||||||
全年 |
续表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元) |
|||||||||||||
按工资类型分组 |
按人员类型分组 |
按工资类型分组 |
|||||||||||
正常工资 |
不定期 奖金 |
其他 |
在岗职工 |
劳务派遣人员 |
其他从业人员 |
正常工资 |
不定期 奖金 |
其他 |
|||||
14 |
15 |
16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每季度末月10日0:00开网;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00前网上填报,无法进行网络直报的单位可通过其他形式报送,再由统计机构代录至平台;设区市统计机构一季度季后7日,二季度季后6日,三季度季后12日,四季度次年1月7日18:00前完成数据的审核、验收、上报。
3.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由联网直报平台根据调查单位填报数据计算生成,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其分组的“本季”和“1-本季”累计数由联网直报平台根据调查单位填报数据计算生成,调查单位无需填写。
4.工资总额按实际发放时间填报,但预发工资需填报在应发月份。
5.如果工资发放时间规律,需填报与工资对应月份平均人数,如,本月发本月工资,则填报本月平均人数;本月发上月工资,填报上月平均人数。如果工资发放时间不规律,则报告期平均人数按当月实际用工情况填报,平均人数不得填0。
6.确定性审核关系:
(1)01≥02 (2)01=04+05+06 (3)08=09+10+11 (4)12=13+18+19 (5)12=14+15+16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