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5-0200-2020-00006
    • 备注/文号:泉鲤政卫〔2020〕5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05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0-07-05 17:07

    各区属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卫财〔2020〕32号)和《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卫综〔2020〕10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鲤城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5日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卫财〔2020〕32号)和《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卫综〔2020〕101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属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卫健局根据本规定,对区属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区属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财务、相关临床科室、后勤保障科室等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财务等有关职能科室和纪检监察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各医疗机构应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配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

      (二)掌握基本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知识,了解卫生、财会、经济、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熟悉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

      (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投诉;

      (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价格政策宣传与解释,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对医疗机构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纠正;

      (五)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并每年接受行业专业化培训。

      第三章  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九条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认真贯彻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二)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医疗机构价格的申报、调整、公示、执行、核查、考核、评价等全过程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适时召开价格管理工作会议,根据相关部门工作部署指导、协调有关工作进展,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调控。

      第十条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能(或职责):

      (一)树立法治观念,依据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进行价格管理工作,熟练掌握价格管理各项政策,把握标准、严格执行和操作;

      (二)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熟悉各价格项目内涵,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科学合理测算,提出改进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议和措施;

      (三)参与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和价格谈判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论证审核;

      (四)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执行并进行监管;

      (五)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并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含公示价格)标准;

      (六)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

      (七)开展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八)接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投诉,针对有效投诉撰写投诉分析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定期调研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建议;

      (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

      (十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十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成本及价格相关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十三)做好其他涉及价格管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专(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医疗服务价格知识培训,熟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宣传贯彻本机构价格管理制度;

      (二)配合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医疗服务价格检查;

      (三)提出价格管理工作建议,对本单位拟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拟淘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基础资料;

      (四)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做好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公示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释工作;

      (五)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处理医疗服务价格咨询与投诉;

      (六)负责内部价格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内部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度。医疗机构要密切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建议。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可采用机构微信公众号、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病种、DRG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时提供打印服务。费用清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和编码、单价、计价单位、使用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价格管理部门定期按照就诊人数情况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门诊、住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并纳入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有效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文件专卷保存。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做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价格管理政策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医疗服务价格法律法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主要操作等方面开展集中学习培训。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要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第六章  监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卫健局对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质量控制,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考评标准。

      第二十五条 区卫健局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区属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价格管理制度与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