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5-0300-2014-00003
- 备注/文号:泉鲤政卫〔2014〕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1-24
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我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 为,弘扬高尚医德,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卫监(2013) 102号,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整合、细化了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 要求和规定,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对于进一步规范 医务人员从业行为、推进卫生行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组织学习,全员培训。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全员学习《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结合“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和创先争优等活动开展,针对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切实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知晓内容、人人执行规范,确保覆盖面达到100%。
三、抓好贯彻,强化落实。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将落实情况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各医疗机构在抓好学习贯彻《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的同时,要不断加强对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对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医务人员,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严肃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接照有关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局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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