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5-1000-2021-00008
- 备注/文号:泉鲤政卫〔2021〕5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28
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型冠状病毒血清抗体检测工作,确保实验室活动生物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血清抗体检测条件
1.工作条件
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检测,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操作,工作人员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护目镜或面屏,乳胶手套,工作服外加隔离衣。
2.仪器设备
目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有注册证的试剂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胶体金快速检测法,只需有生物安全柜就可开展,不需要增加新设备;另一类是磁微粒化学发光法,采用化学发光仪器进行检测,标本离心后移至生物安全柜,静置10分钟后再开盖,运送至机器上进行检测。
3. 结果复审
用一种试剂检测IgM和IgG抗体,结果呈现阳性,建议用另外品牌试剂进行复检,复检仍为阳性方报告阳性结果。
二、新型冠状病毒血清抗体检测阳性结果的处置流程
当医疗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血清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就诊人员,应按要求隔离观察相关人员,再次对该就诊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组织开展院内评估,报送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开展医疗机构终末消毒。
三、工作要求
1.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医疗机构一律禁止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血清抗体检测。
2.一旦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血清抗体阳性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落实报送制度。
3.未达到检测条件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血清抗体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一经发现按照超诊疗范围予以严肃处理。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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