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5-1000-2021-00009
- 备注/文号:泉鲤政卫〔2021〕6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4
区卫生监督所、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市卫健委等3部门《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泉卫医政函〔2021〕157号)和市卫健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泉卫医政〔202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区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分局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现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以及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落细落实《通知》各项目标,推进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各单位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指定专人负责,并于2021年7月25日前将本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区卫健局医政医管科。
区卫健局联系人:医政与中医药股 刘智坤
联系电话:0595—22355892,传真:0595—22355891
邮 箱:lcyzk2018@163.com。
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 药械监督管理股 骆洪
传真:0595-22252901
医保分局联系人:业务股 王养锴
联系电话:0595—22350815 ,传真:0595—22350815
泉州市鲤城区卫生健康局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鲤城分局
2021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按照市卫健委等3部门《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泉卫医政函〔2021〕157号)和市卫健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泉卫医政〔2021〕12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推进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持续深化“三医”全联深动,优化医院收入结构,强化医院成本控制,增加医院可分配绩效工资总量,着力从根源上建立合理医疗检查的长效机制。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三、重点内容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组织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将合理医疗检查纳入病历医疗质量控制范围,建立相应奖惩制度。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症、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定期院内公示,结果运用于科室、人员绩效分配和医德医风考核。区卫生监督所可依托市级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超声医学、介入检查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联合质控专家对辖区医疗机构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点评,重点监测单一病人多次检查、超范围检查、高值高频医学检查、体检式检查等。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査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制定内部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处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卫健部门要结合大型医院巡查、评审评价、院长年度目标考核等,加大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査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实现优绩优酬。
(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提高科学性和约束性,做到与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其它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督促辖区医疗机构落实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重点工作任务。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21年7月)。卫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具体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8月)。卫健部门启动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对照方案要求,发挥质量管理等内控部门作用,开展自查整改。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市、区两级有关部门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重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组织专家采取现场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重点整治单一病人不合理多次检查、不合理超范围检查、高值高频不合理医学检查等,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集中检查要做到辖区二级以上医院全覆盖,并覆盖部分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四)总结阶段(2022年2月-3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固化取得的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査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査工作。
(二)依法依规处置。各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狠抓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整治医疗机构不合理的重复检查问题已纳入区纪委“点题整治”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监管手段,纳入医疗服务监管日常工作,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常抓不懈。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各级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
(五)做好信息报送。卫健部门牵头负责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并汇总各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报告材料,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2年2月28日前,将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
附表: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附表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专项治理覆盖机构数量统计
机构类型 |
办医主体 |
辖区总数 |
自查数量 |
抽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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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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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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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专科医院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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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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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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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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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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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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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病理、检验中心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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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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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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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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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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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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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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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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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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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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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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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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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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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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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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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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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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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非诊疗需要的重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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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特殊检查无知情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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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医疗检查项目及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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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室或医务人员设置业务收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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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薪酬直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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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配置规划,擅自采购、配置大型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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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捆绑收取不必要费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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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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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协议处理)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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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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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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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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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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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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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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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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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总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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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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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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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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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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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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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业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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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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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处罚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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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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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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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行政处罚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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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费用数据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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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 |
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业务总收入 |
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检查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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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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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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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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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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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统计的医疗机构数量 |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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