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14-1200-2021-00008
- 备注/文号:泉鲤政文旅〔2021〕21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30
按照《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集中开展落实文旅系统企(事)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的通知》(泉文旅〔2021〕13号)文件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文旅行业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即日起至12月在全区文旅系统范围内集中开展落实企(事)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部署要求,聚焦“政府急、企业疲”“安全生产工作在企业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突出以“企业自主自觉、部门执法推动、属地督促落实、综合政策引导”为原则,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格执法检查为手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重点,以提升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解决安全生产执法“宽、松、软”问题为突破口,不断强化法治观念、法治思维,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实现全区文旅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
各单位要遵循行业主管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本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点对本辖区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着力加强对企业下列违法行为进行巡查,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函告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二)主要负责人等不依法履职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费用未依法提取和使用的违法行为。
(三)企业安全教育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培训不到位,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四)企业建设项目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五)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六)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
(七)企业事故隐患管理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
(八)企业员工宿舍安全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违法行为。
(九)发包出租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十)应急救援方面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按五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3月30日前)
各单位要结合行动方案,实施全覆盖执法检查,安排具体执法检查时间和企业名单,全面动员和组织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媒体,大力宣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企业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内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浓厚氛围。
(二)集中执法阶段(2021年8月30日前)
各单位配合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适当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消除违法行为,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执法检查我区星级酒店、网吧、娱乐场所、文保单位等企业。
(三)抽查督导阶段(2021年10月30日前)
定期不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指导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专项行动。
(四)“回头看”阶段(2021年11月30日前)
各单位对照专项行动方案的各项目标任务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回头看”,全面查找本辖区专项行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企业逾期未消除的隐患、未整改的问题,并列出问题清单,逐一加以整改落实,强化执法措施,督促和引导企业进一步对标达标、补齐短板,倒逼企业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12月30日前)
各单位要对本辖区(领域)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将这项行动作为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主线,统一思想,周密部署,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专题研究安排,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协调日常工作,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完善台账,跟踪督促。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工作台账,完善执法检查企业清单,尤其是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完善隐患定期清零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逐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做到闭环管理、按时清零。
(三)各业务科室要按照“三个必须”“一岗双责”,靠前指导、深入一线,推动各自对应、挂钩领域专题执法专项行动。
请各单位每季度末月29日前将本季度本单位专项行动阶段性开展情况和有关报表,12月29日前将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报局办公室。
联系人:李斯阳,联系电话:22355837,邮箱:lcwtjwhg@126.com。
附件:1.鲤城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
执法推动专项行动情况进展表;
2.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3.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鲤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1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鲤城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执法推动专项行动情况进展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违法行为分类 |
执法检查企业 (家) |
发现违法行为(起) |
立案 查处 违法 行为 (起) |
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
罚款 (万元) |
停产停业整顿(家) |
暂扣证照 (本) |
吊销证照(本) |
关闭企业 (家) |
典型案例(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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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份) |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份) |
下 达 行政处罚 告知书(份) |
下 达 行政处罚 决定书(份) |
制 作 强制执行申请书(份) |
制作案件移送书(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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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其中移送 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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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法定 安全生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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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等 不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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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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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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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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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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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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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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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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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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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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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区域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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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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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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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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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说明:1.本表由各单位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连同阶段性工作情况一并报局办公室;
2.每次报送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2: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检查要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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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检查情况 |
1 |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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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检查责任制覆盖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明确考核标准和监督考核机制。 (2)检查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关佐证材料。 (3)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关佐证材料。 (4)重点抽查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制是否符合岗位特点,落实情况如何。抽查 2 个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 (5)检查企业按照考核标准和机制,开展监督考核情况。 2.现场检查: 与有关负责人、一线员工谈话交流,了解是否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风险、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等。 |
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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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有关佐证材料。 (2)查阅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相关材料,检查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同意,是否组织审查。 (3)查阅企业施工有关材料,检查其是否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安全设施是否合格。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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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1.查阅文件: (1)查阅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了解掌握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2)查阅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佐证文件资料。 (3)查阅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2.现场检查: 查阅安全管理人员证书,询问其对本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日常安全管理等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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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佐证材料。 (2)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等相关材料,检查企业的资金投入是否保证企业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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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记录,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查阅企业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记录。 (3)查阅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合格证。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企业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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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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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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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检查其是否进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2)查阅企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现场检查: 现场抽查1-2名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是否掌握重大危险源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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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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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的,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2)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置出口,出口是否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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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1.查阅资料: 查阅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和发放记录。 2.现场检查: 抽查询问1-2名从业人员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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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查阅资料: 查阅企业作业票,检查其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是否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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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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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2)查阅企业发包项目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查阅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否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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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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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现场核查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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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2.查阅企业应急演练记录。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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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否覆盖全体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等人员。 (2)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 (3)查阅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资料。检查是否如实记录时间、内容、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2.现场检查: (1)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2)询问或者测试有关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内容的掌握情况,对风险辨识管控、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掌握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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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了解企业涉及特种作业种类和人员数量。 (2)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效性。 2.现场检查: 现场核验企业特种作业岗位是否配备符合资格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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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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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
1.查阅资料: (1)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明确责任、机制、程序、方法、资金等要求。 (2)查阅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规范、健全,是否符合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 (3)查阅企业是否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检查: (1)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谈话交流,了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2)现场核验企业部分隐患治理情况。 (3)现场抽查企业重点部位环节和关键设备设施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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