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305-0200-2024-00006
- 备注/文号:泉鲤城管规〔2024〕4号
- 发布机构: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8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各执法中队: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省、市有关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我局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规定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原《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通知》(泉鲤城管〔2021〕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清单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备注:本清单“初次违法”指的是“二年内未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瓶、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清理干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2 |
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乱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未对树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干净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物品的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或者未及时清除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赋权街道 |
3 |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地便溺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清理干净垃圾、污水、粪便、便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 |
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为犬只束牵引带,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 |
随意散发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在主干道以外随意散发广告或者宣传品,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停止散发广告或宣传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随意散发广告或者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6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在主次干道外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2.《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公共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赋权街道 |
7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占用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赋权街道 |
8 |
未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能取得树木移植批准,且未造成树木死亡的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 (五)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
|
9 |
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能取得临时占用批准,且未造成损害的 |
一、《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
|
10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能取得占用城市道路批准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挖掘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1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涂污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污渍,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赋权街道 |
12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初次违法,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附件2: |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地便溺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造成少量垃圾撒落,或路面轻微污染,经执法队员纠正,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 |
在树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乱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经执法队员纠正,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广告、宣传品,或者未及时清除张贴、悬挂宣传品等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赋权街道 |
3 |
随意散发广告或者宣传品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在主干道以外随意散发广告或者宣传品,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经执法队员纠正,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随意散发广告或者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4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在主干道以外造成泄露、遗撒,经执法队员纠正后立即进行清理,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赋权街道 |
5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①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暂未造成遗撒,1次(含)以上3次以下的②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遗撒,首次发现的 |
1.《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赋权街道 |
附件3: |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1.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退还、恢复绿化原状,自行拆除绿地上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审批手续的。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
附件4: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措施 |
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 |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