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9-3000-2022-00025
    • 备注/文号:泉鲤建〔2022〕6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05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鲤城区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日常管控制度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住建局 时间:2022-05-05 11:19

    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分包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预警监管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管控工作制度,有效遏制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发生,现将《鲤城区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日常管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日常管控制度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50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预警监管工作机制,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日常管控工作制度,预防和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遏制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鲤城区在建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

      1.工程造价低于400万元;

      2.工期不足3个月;

      3.使用农民工总人数不超过20人。

      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向区人社、住建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诺书(详见附件1),并于项目开工建设后15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实名制管理情况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上传至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二、专用账户工作制度

      (一)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订立等阶段,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撤销、人工费(工资款)拨付时间和比例(数额),以及未按期拨付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立工资专户事宜。

      (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建立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工人工资。

      分包单位要对劳务派遣的劳务工人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照规定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三)各在建项目劳务工人进场时,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公司应当依法与所有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进场3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和信息收集),明确工资结算方式与具体月工资数额,所有劳务工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公司要对劳务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含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账号等)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三、人工费用拨付制度

      (一)建设单位要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时间应当在约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日期前5个工作日,人工费申请需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人工费审核和拨付。

      若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区人社、住建等部门。

      (二)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劳务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三)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每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分包单位须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2)报送区住建局和区人社局备案留档。对于未按要求报送的项目,区住建局和人社局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实行差异化监管。

      (四)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至工人本人银行卡号中,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四、落实工资支付工作部署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在建项目务必要高度重视,严格根据本工作制度执行,指定专人做好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实名信息化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有关劳务用工管理工作,不得以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工人工资。

      (二)强化督促检查。区住建局将每季度开展劳务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合同履约检查,重点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施工、监理、分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合同签订、考勤、专户设立、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应检查结果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进行挂钩,纳入信用排名管理。同时,区住建、人社等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对检查结果较差、欠薪情形较为恶劣的施工、分包等用人单位列入“黑名单”,给予行政警告或处罚,并通报资质所在地管理部门给予资质核查、吊销等惩戒措施。

      (三)实施联合惩戒。工资专户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考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建局、人社局将依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列入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1.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

      2.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报备工资专户信息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专户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5.分包企业未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附件:1.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诺书

          2.鲤城区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分包单位)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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