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9-0200-2021-00087
    • 备注/文号:泉鲤建〔2021〕1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28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住建局 时间:2021-06-28 14:56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闽建〔2021〕2号)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通知如下:

      自2021年7月15日起,我局行政处罚事项(除人防处罚事项以外)开始适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原参照执行的基准不再执行,今后若省住建厅有新调整修订的,以新调整修订版本为准。人防处罚事项参照市人防办制定的有关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具体由城建项目和人防服务中心负责对接)。

      各股室(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闽建〔2021〕2号),尽快适应新法、新规则、新基准,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平稳有序。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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