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9-0200-2021-00087
- 备注/文号:泉鲤建〔2021〕1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28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闽建〔2021〕2号)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通知如下:
自2021年7月15日起,我局行政处罚事项(除人防处罚事项以外)开始适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原参照执行的基准不再执行,今后若省住建厅有新调整修订的,以新调整修订版本为准。人防处罚事项参照市人防办制定的有关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具体由城建项目和人防服务中心负责对接)。
各股室(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闽建〔2021〕2号),尽快适应新法、新规则、新基准,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平稳有序。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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