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9-0800-2022-00059
- 备注/文号:泉鲤建〔2022〕1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9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局相关股室及下属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遵照落实。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根据《泉州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工审办〔2020〕5号),我局对试点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一)社会投资小型工业类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与阶段并行推进的事项以及施工期间需申报的事项同步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不在城市重点地段和重要景观地区内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及未改变原规划功能的装修装饰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经教育主管部门证明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交产权证的区属中小学、幼儿园装修装饰项目,申请容缺不动产证,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被列入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平台等公共信用平台的黑名单、失信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
(二)申请人因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被行政审批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人被行政审批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申请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五)申请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企业登陆审批系统,按要求上传《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和其它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决定
受理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按目录归集数据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批后核查
我局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一)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公布核查结果并在鲤城区人民政府网站“鲤城区住建局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布。
(二)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意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继续施工,同时中止质量和安全监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在停工整改期内仍继续施工或者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列入泉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该申请人的其它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五、事中事后监管
以告知承诺制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参建单位依法依规施工、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信用监管,共享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六、试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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