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9-1200-2024-00026
- 备注/文号:泉鲤建〔2024〕5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0
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区属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局属各相关股室(单位):
近期,我区某建筑工地门口道路上发生了一起渣土车碰撞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亡人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出入口安全管理和渣土车运输安全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分包,落实运输车辆源头管控
各项目施工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在工地进出口设置车辆抓拍系统、洗车台、三级沉淀池及高压冲洗设施,并落实专人现场管理,不得将渣土运输业务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运输服务主体,工程土方和建筑垃圾运输前应向区渣土办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路线牌,非报备渣土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工地;要切实做好“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管理,即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未密闭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
二、安全警示,加强工地出入口安全管理
各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在施工特殊时段,特别是土方清运、回填,混凝土浇捣等大量工程车辆进出场时,除车辆清洗人员外,应安排安管人员维持工地出入口交通秩序。
三、夯实责任,督促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
各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督促渣土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班子、车辆驾驶员匹配、运输路线勘察、驾驶员教育培训、车辆性能及安防设备检测、安全文明设施等内容;分包渣土运输、采购混凝土材料业务时,应明确车辆运输管理责任,对发现渣土运输企业存在违规用车、超载超限的,应立即报告区城管(渣土办)、交通运输等部门。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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