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1109-3000-2024-00022
- 备注/文号:泉鲤建〔2024〕4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6
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局属各有关股室(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在建房建市政工程污水处理能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水环境,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泉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泉委〔2023〕89号)和《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泉建建〔2024〕2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施工现场污水管控措施
(一)施工单位要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水源进行全面细致分析,编制污水排放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对雨水、污水、冲洗水、污泥等,采取回收、沉淀、再利用、处理达标排放等污水排放管控措施。
(二)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排水行为的安全管控,施工污水未经处理达标前不得擅自排放,严禁发生违规排放施工污水、污泥破坏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期间污水管控巡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方案落实污水管控措施的,应发出监理整改通知并第一时间报告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具体建筑工地污水排放整治标准详见附件1。
二、依法依规申请施工排水许可
(一)房建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包括排水沟、三级沉淀池等),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排水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向项目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排水许可证。
(二)已开工尚未办理施工排水许可证的在建工程要及时申请补办;经属地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因工地周边排水管网不完善等原因而无法办理施工排水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书面向区安全站说明原因。
三、加强在建工地污水排放监管
(一)鲤城区工程建设综合窗口在核发施工许可时,要同步向建设单位告知依法依规申请施工排水许可并将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信息抄告同级排水主管部门。区安全质量中心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应对工地排水设施及施工排水许可证申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现场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水设施。
(二)施工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符合要求后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流的,除责令改正外,区安全质量中心应依照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表文明施工相关条款进行扣分。
(三)局建工股、区安全质量中心应定期统计经申请无法办理施工排水许可证的项目清单抄告至属地排水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附件:1.建筑工地污水排放整治标准
2.办理排水许可告知函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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