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鲤常办〔2014〕34号
鲤城区人民政府常泰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常泰街道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
现将重新修订的《常泰街道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鲤城区人民政府常泰街道办事处
2014年5月7日
常泰街道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加强资金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和强化日常监督的总体要求,根据《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鲤城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鲤城区进一步加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泉鲤委办〔2010〕60号)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社区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民主公开。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要在居民群众监督下,实行民主、公开理财,做到社区财务管理民主公开、规范健全。
(二)勤俭办事。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事、廉洁自律。
(三)健全监督。健全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外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制。
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专人负责、集中管理、分别核算、严格审批”的原则,由街道会计代理中心统一负责社区的财务核算工作。社区财务核算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财务制度、统一会计账册、统一票据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统一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
(一)社区居委会的收入、支出范围
1.社区居委会收入主要包括:区级预算拨款、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区直部门、单位下拨的各项工作经费、社区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或入股收入、社区集体土地补偿收入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社区集体的其他收入;
2.社区居委会支出主要包括: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日常运转支出、活动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政策规定允许的支出等。
(二)财务核算管理
1.会计集中核算管理
(1)社区居委会财务核算由街道会计代理中心代理,社区居委会会计由街道会计代理中心会计担任;
(2)每个社区居委会设报账员1名(社区居委会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社区居委会的财务人员),报帐员的任免须经社区两委会研究,报街道财经办、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方可。报帐员离职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由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派人监督移交。报帐员应熟悉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负责原始凭证的初审、资金收付等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3)街道会计代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对各社区居委会送达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不真实、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报支。要加强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分析,发现异常现象,应进一步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2.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1)社区居委会所有收入应存入社区核算专用账户,并接受街道会计代理中心监督;
(2)各社区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
(3)各社区居委会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在3000元以内,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备用金额度,需由街道挂点领导审核。
3.资金支出审批权限。社区所有支出凭证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按照一定的限额标准实行逐级审批,经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1)日常开支:社区居委会支出禁止越权审批及化大为小(同一笔账拆分报支),一经发现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原则上1000元以上(除工资以外)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出。①日常开支一次性金额5000元以下(含)的由社区主任、书记共同签批;②日常开支(水电费、电话费,执行标准无变化的工资、社保、医保等支出除外,下同)一次性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的,由社区主任、书记签字,报街道挂点领导审批;③日常开支一次性金额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的由社区主任、书记签字,社区报账员初审,财经办复核,街道挂点领导、办事处主任依次审核,一次性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社区主任、书记签字,财经办复核,街道挂点领导、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依次审核。
(2)社区居委会各项收入统一使用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或未经批准的自制收款收据,违者依照有关财务法规处理,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管理各种票据,定期向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办理领用,核缴工作。各项支出(外来的原始凭证)原则上使用有财政、税务等有权部门监制的正式的发票报支。金额在200元以内的,取得上述凭证要求有困难的,允许使用其他收款收据报支,但必须注明填制单位的名称、填制人员的签章。
(3)社区重大开支必须预先制定预算方案,5万元以下须经社区两委研究、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5万元以上须经社区两委会研究、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4)工作人员因公务需要借用公款时,应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制借款单,经社区主任、书记审批后,出纳员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三个月内未办理的按挪用公款论处;社区居委会建设项目因资金紧缺需借款时,数额根据工程进度经挂点领导审批后,出纳员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和支付工程款总和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
4.工资、奖金、加班费等费用发放管理
(1)社区两委工资的发放标准: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按照区2012年第5次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相关标准为社区主干(即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每人每月1300元,其他两委每人每月1200元。绩效工资应根据前一年各社区居财可持继性收入情况进行核定(前一年居财收入20万元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70%发放,100万元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
(2)社区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其他工作人员补贴数额最高不超过社区一般干部补贴数额的90%,补贴经费由社区自行负担。
(3)通讯补贴发放标准:社区主干(书记、主任)通讯费实行包干补贴办法,按居财收入情况分为二个标准:1、居财收入20万元以下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2、居财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其他成员不享受补贴。
(4)各社区获得各级文明单位表彰的,参照机关奖励标准发放奖金,从社区自有资金申请列支。
(5)社区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绩效奖发放标准:各社区可根据社区经济发展水平、集体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在年底对社区干部进行适当奖励,奖励金额必须经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街道挂点领导同意后方可发放,奖励金从居财收入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参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6)因专项活动如防汛抗旱、维稳、创卫等突发性紧急任务须加班、值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每月不超过300元),由挂点领导审批,从社区自有资金申请列支。
(7)社区两委成员及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必须预先制定方案,经两委会研究、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街道财经办审核后方可实施。
5.固定资产管理
(1)社区居委会应对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资形态的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社区居委会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对固定资产指一专人保管,实行定期对帐,做到帐物相符;
(2)各社区居委会每年年底前要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报街道社区会计代理中心备案;
(3)社区需要采购大宗物品,参照上文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4)社区固定资产的租赁和出售,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租赁或出售方案须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研究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合同报街道纪工委备案核查;
(5)社区居委会建设项目应事先做好工程预算,履行相关公开程序,还必须具有工程预、决标书、合同书、竣工验收凭据。建设项目估算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需经社区两委会研究,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估算造价在5至10万元以内的需经社区两委会研究,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需采取公开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相关方案需经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签订的合同应报街道备案核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增资增项的,估算造价按上述额度相应程序审核通过,增资增项工程款需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方可支付。(涉及会议的均应提供详细会议记录作为记账附件)。工程完工后,社区应及时组织两委、居务监督小组、工程设计单位等人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超10万元的工程的应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公开验收决算结果。应将竣工验收决算情况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加强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及后续管理。
(6)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离任前,街道财经办应组织财务人员对社区居委会资产进行审计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三、健全财务监管机制
(一)实行民主监督。各社区应落实财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在每月5日之前公布财务管理情况,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每月公开内容须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每月10日前公布上墙。每半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1次,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严肃财经纪律。街道纪工委、财经办、会计代理中心要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每半年和年终对社区居委会财务进行检查并随时进行抽查。各社区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进行整改,会计代理中心对社区报送的账目,要严格审核把关,杜绝违规报支。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社区财务管理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内容,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即日起实行,请各社区居委会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与街道原规定有出入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执行。如有未尽事宜请按现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