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是贯彻落实住建部等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两份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办法,目的在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从2018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解读:原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2009〕4号)关于“适当放宽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的政策停止执行,缴存基数上限统一规范为3倍职工平均工资(例: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缴存基数上限为15313元)。
二、延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开户时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建金〔2018〕45号的要求,我市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此前就已扩大至5%-12%,继续延续原政策。
三、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提供经社保管理中心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财务审计报告,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需要继续降缴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建金〔2018〕45号的要求,切实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更快走出困境。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建金〔2018〕46号的要求,统一简化职工离职提取规定,职工离职后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封存时间的界定,以个人账户信息中的“缴至年月”为准加6个月计算。例:缴至年月为2018年2月的,封存满半年为2018年8月,则从2018年9月1日起可提取。
职工离职后需离开我市的,可事先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缴存单位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可从中心官网“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提取”中下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缴存单位盖章确认。待封存满半年符合提取条件时,由其指定受托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离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职工离职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销户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原政策中离职且户口迁出我市、离职且劳动关系迁出我市、离职且非城镇户籍、离职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非公企业职工离职等提取政策不再执行。
五、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深入鉴别、分析,有疑义的应对申请人进行约谈调查并做好笔录,必要时可商请职工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协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后续产权持有人申请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间隔12个月。
(二)职工在异地(泉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一般购房提取材料外,还应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下列证明(时间应在购房时间之前)材料之一:1.户籍证明;2.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3.社保缴交证明;4.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解读:按照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建金〔2018〕46号要求,细化有关购房提取规定,防止投机炒房。
缴存职工在购房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被非法中介诱骗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对于频繁交易行为的界定如下:1.《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上的“权属转移方信息”中“原标的物获取权属日期”与新产权证“发证日期”之间的交易间隔是否超过12个月;2.凡交易间隔不超过12个月的,应查询公积金业务系统中该前手转移方是否曾有提取记录,上次提取日期距申请提取之日的间隔应满12个月。
六、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函告行为人所在单位。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下发建金〔2018〕46号要求,严厉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对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缴存职工,将列入市公积金中心的信用黑名单,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具体按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泉公积金〔2016〕27号)文件规定,对骗提未遂、骗提已遂在限期内全额退款、骗提已遂未在限期内全额退款的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足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内、八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的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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