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解读及相关资料
时间:2017-08-11 16:10 浏览量:1


  1、《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2、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比例是多少?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4、单位何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所在地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5、缴费情况享受待遇如何查询:

  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6、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

  (一)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7、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手续: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8、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9、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如何计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六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11、女性失业人员如何领取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1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抚恤金有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发放。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4、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及享受待遇:

  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

  15、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16、对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的如何处罚:

  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