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1〕155号)等文件,今年2月份制定出台了《泉州市市直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委托管理规定》,经过一段时间以来的运行,发现遴选程序运行效率不高,需要进一步优化遴选程序。在总结前期一段时间的运行情况,并及时与市产权交易中心沟通,对遴选程序进行优化,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能够更好的落实食堂管理学校主体责任,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可以确保方案的科学、合理。增加检查考核部分,能够更好的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在操作中更符合实际情况、更科学可行。
2.修订内容
(1)简化事前审批程序,进一步落实食堂管理学校主体责任。遴选方案审核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改成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方案的科学、合理。遴选方案事后报教育部门备案。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加检查考核部分。一是教育局层面:市教育局将会同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监管常态化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将学生食堂的财务列入财务检查必检内容,进行全面监督。二是学校层面:学校应加强对食堂服务管理的日常考核,主动接受所在地食品管理监督部门检查。实行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学校对餐饮管理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根据服务方案内容和管理需要,对食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服务质量、食品安全、售卖合规、价格合理、消防安全等各项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约条件。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主要是从食堂经营的委托管理权如何择优遴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涵盖适用范围、管理方式、基本要求、遴选条件、遴选程序、组织管理、检查考核、退出机制、执行时间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管理方式
适用于食堂委托管理方式为委托服务和委托经营两种方式的市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二)基本要求
要求学校全面履行本校食堂管理责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学校要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三)遴选条件
1.参与学校食堂遴选的餐饮管理单位应是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餐饮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持有国家规定从事餐饮行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须具有餐饮相关经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参与学校择优遴选前3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情况。
2.参与学校食堂遴选的餐饮管理单位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食堂经营单位,应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具备经营食堂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有专业从业人员,配备专兼职营养师。
4.食堂员工总数应与所服务食堂的经营规模相适应,食堂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5.参与学校食堂遴选的餐饮管理单位应了解学校食堂的管理要求,应有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中小学校食堂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
6.参与学校食堂遴选的餐饮管理单位应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用工培训、工作规范、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民主管理、文明服务、物资采购、质量监督和价格管理等制度。
7.符合遴选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参加学校组织的择优遴选时,应按照文件要求提供从业资质证明和由银行提供的当前企业资信证明等相关证照,还应提交详细的食堂委托管理可行性方案。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对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餐饮管理单位取消参与遴选资格。
(四)遴选程序
学校确需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管理的,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编制遴选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按三重一大进行集体决策研究,经研究同意后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遴选。与择优遴选出的餐饮管理单位签订合同。及时对择优遴选过程性材料进行整理、存档,并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五)组织管理
对学校、餐饮管理单位在食堂管理方面,饮食卫生、质量要求、食材采购、饭菜价格、合同到期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六)检查考核
一是教育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监管常态化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二是学校加强对食堂服务管理的日常考核,主动接受所在地食品管理监督部门检查。实行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学校对餐饮管理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月度考核,根据服务方案内容和管理需要,对食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服务质量、食品安全、售卖合规、价格合理、消防安全等各项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约条件。
(七)退出机制
1.餐饮管理单位在委托管理期满后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条款自然解除。打算继续经营的,必须重新参加择优遴选。
2.餐饮管理单位在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①择优遴选时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获得遴选资格,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遴选条件的;
②对遴选后不具备经营条件或不听从学校管理的,师生满意度不高,考核差,屡次出现问题,整改不彻底的餐饮管理单位;
③委托管理期间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在委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掺杂做假、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依然无效的;
⑤在委托管理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和挂靠经营行为,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的;
3.凡被学校限期退出的食堂餐饮管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再参加泉州市市直公办中小学食堂的择优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