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要求各地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省政府《通知》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分类选择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具体要求、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民办学校内部管理等方面没有具体明确,为更好地解决省政府《通知》出台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制定我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民办教育新法新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泉州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意见》”),并多方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研究审议了市政府《实施意见》,对我市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民办教育激励政策、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健全民办教育协调机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1.落实分类管理。对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即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不得转设为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2.确保平稳过渡。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作了具体时间安排。要求各地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进行分类登记,确保平稳过渡。
3.稳妥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立。明确民办学校分立的具体要求。民办学校分立应在财务清算后进行资产剥离,明确资产权属,各自独立办学。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学校应当先期对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确保分立后原有学校和新设立的学校均达到设置标准,方可启动分立。
4.健全退出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制定安置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有序退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落实民办教育激励政策
1.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要求各地认真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学校不同的用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
2.落实分类收费政策。要求各地认真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收费政策,严格落实《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要求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民办学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4.落实财政扶持方式。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其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5.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要求各级政府落实民办学校核拨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省定标准执行。
(三)强化民办学校内部管理
1.健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要求民办学校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2.健全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要求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
3.保障师生权益。要求各地认真落实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4.保障学校安全。要求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四)健全民办教育协调机制
1.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加强民办学校教育督导。要求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督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来源:http://www.quanzhou.gov.cn/zfb/xxgk/ztxxgk/zcjd/wzjd/202008/t20200828_24153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