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某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许可上岗作业案
2023年4月24日,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泉州市某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人员刘某红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现场拍摄刘某红无证从事电焊作业照片并由其在照片上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刘某玲、刘某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人均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经过调查询问、法制审核,泉州市某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刘某红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经行政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泉州市某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鲤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5月9日对泉州市某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泉州市某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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