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某手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案
2023年7月13日,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泉州某手袋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端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同时,执法人员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端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经过调查询问、法制审核,泉州某手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资料,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端未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端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行政处罚告知后,当事人黄某端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鲤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泉州某手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端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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