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25 17:37 浏览量:1

  为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鲤城区应急管理局、鲤城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了《鲤城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8年1月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较之2012年印发的原办法,联合修订的新办法对举报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流程、权利保护等内容进行重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泉应急〔2020〕86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大力宣传,营造人人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举报奖励范围。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旅游、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

  (二)举报奖励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各街道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便民服务中心电话“12345”进行举报,或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标准。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实名举报人现金奖励:

  1.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含生产经营单位故意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2.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对举报事项不属于本条1、2项规定范围,且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

  4.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查实,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

  (四)举报奖励发放。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五)有关纪律要求。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实施联合惩戒。

  三、关键词诠释

  《规定》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黄,联系电话:0595-22355036

  

泉州市鲤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