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22〕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综〔20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22〕19号)
鲤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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