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8年7月,为加强和规范区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2019年9月,泉州市国资委形成了《泉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泉国资党委〔2019〕80号)。
二、目标任务
《规定》有助于落实改革任务,逐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加强组织建设,逐步建立责任追究组织体系;严肃追责问责,逐步强化震慑作用;坚持纠建并举,逐步形成整改长效机制,增强国资监管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深入推进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规范经营投资行为,提高合规经营水平,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规定》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追责制度全覆盖,加强责任追究工作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追究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突出重点抓典型做好追责问责,强化监管协同形成监督合力,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完善以追责促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明确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认定,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处理方式;明确了区财政局、区管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在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时,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有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有关责任人;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区管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区管企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充分认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是国企国资改革的重要任务,是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度安排。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所称区管企业是指区委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本规定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文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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