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时间: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14日。
2.运维费用最高限价:12万元。
3.总体要求
3.1总体要求
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中标人必须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总站2013版)、《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福建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福建省空气自动监测运维考核制度(试行)》及其它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环保行业规定,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空气站系统及仪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既要及时维修空气站系统和仪表的故障,更要防范和减少故障,使各空气站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要依据空气站仪器状态、使用年限及质控考核的结果及时调整质控和维护管理的频次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
3.2财产保护
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中标人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3.3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如果不能达到上述4.1~4.2款的总体要求,采购人则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的履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终止前三个月的运行管理及维修费总额。
3.4中标人对监测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所运营的各空气站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利用各空气站数据、档案或有关材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科学研究、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违反保密规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依法追究运维机构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4.运维费用内容
4.1对空气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管理,检查数据传输情况、仪器运行状态、站房内外环境、校准仪器时间,年底向采购人提交该年度自动监测报告结果及空气站运行情况报告。
4.2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的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控制系统、数据记录和传输系统(包括工控机、电脑、MODEN、UPS)、气象仪器、校准仪器等仪器仪表及其它辅助设备(空调、除湿机、稳压电源等)和联网软件系统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质量保证和校准等技术服务工作。
4.3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土建部分(包括站房、电、防雷设施等)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维保、卫生保洁。
4.4需配备悬挂式灭火器材,负责定期更换,保持在有效期内。
4.5提供所有仪器(不限温湿度计、流量计、气压表等)检定或校准、校准所需的标气和校准器,以及臭氧量值传递等量值溯源措施。
4.6负责省、市环保部门文件要求的运维站每日9点前的数据审核报送、异常情况报备等上报数据的相关工作,对轻度污染以上的天气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分析原因及趋势。( 不限于短信、微信和QQ等方式发送)。提供承诺函。
4.7上级部门下达的颗粒物手工比对(含手工采样器的搬运、量值溯源及其他相关事务),以及空气监测相关临时任务。
4.8各级部门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综合指数、排名、均值等数据统计和分析报告(不限于周报、月报和年报等)。提供承诺函。
4.9空气监测站点应保证数据传输正常。对传输中断等原因导致无数据或数据异常的,中标人应在出现数据异常的一小时内响应,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排查原因并将结果汇报给采购人,同时在第二天早上10点前将相关情况书面说明并将自动监测数据导出后电子版传输给采购人。
4.10运营期间所有仪器设备损坏均由运营商负责更换或维修。
4.11能提供与原空气站(监测站)仪器一致的备机供采购人应急使用,并且所提供的备机须通过国家环境部适用性检测。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12运营期间防雷设施需经常检查保持完好。因雷击造成的站房所有仪器设备损坏均由运营商负责更换或维修。
5.成交原则: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供应商资格要求
6.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三方机构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2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6.4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受邀委托活动。
6.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7.应邀供应商应提供的资料
7.1报价文件。
7.2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3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7.4须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网页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截图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公示时间起为准)。
8.运维费用支付方式:一年一结。
9.相关要求:
9.1所有应邀文件资料按以上要求编制,并加盖公章密封。截止2024年8月30日15时之前递交到下列地址:鲤城区开元街道盛贤路69号六楼泉州市鲤城环境监测站。
9.2确定应邀的供应商,在收到委托通知书的7日内,与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签订委托服务合同,逾期视为放弃邀请。
(邀请方联系人:陈巧巧,联系电话:22980685,联系地址:鲤城区西湖小区盛贤路69号6楼)
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