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股(室)、站、大队:
为全面推进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现将《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环执法〔2021〕5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35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1〕29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泉环保执法〔2021〕67号),结合我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认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创建工作,推动我区执法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在“十四五”期间完成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组织领导
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成立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副局长叶霖任组长,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柯明峰副大队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股(室、站)主要负责同志与大队各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大队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化创建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建设内容
(一)机构职能规范化。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党组织建设,推进党的建设与执法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带动广大执法人员担当作为。进一步理顺、补充和细化执法机构职责和执法事项,建立行政执法履职制度,开展执法效能评估,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加强执法支撑保障,提升执法能力。
(二)执法装备现代化。加强装备能力建设,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35号)《福建省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闽政办〔2020〕24号)《泉州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泉政办〔2020〕39号)及《泉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泉环保执法〔2021〕56号)的要求,制定配备方案,落实配备资金,力争2022年底前配齐标配执法装备。规范制式服装配发和管理,全面完成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建立完善管理台账,规范着装行为。
(三)队伍建设专业化。完善信息化制度及人员配备,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应用,提高非现场执法能力,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进一步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优化人员结构和管理,加强人才培养,并严格执法资格管理,切实解决执法机构人员被借调问题,保障执法机构在编在岗人员70%以上、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机构人员中占比80%以上。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大练兵模式,常态化开展执法大练兵。
(四)内部管理制度化。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制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和区域交叉检查制度,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专案查办制度。深化部门联动,健全执法监测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稽查,强化纪律约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
(五)保障体系人性化。加大表扬表彰力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市局推荐予以记功、嘉奖等奖励。做好职业保障,为执法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购买第三方意外保险,提供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和心理调节帮助等服务。
(六)效能评估常态化。抓好日常执法、案件办理等主责主业,每年按照《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履职评估办法(试行)》《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履职评估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优化创新等方面,开展执法效能评估,激发执法队伍干事创业的激情与动力,促进各项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2年1月底前)。局严格对标县级规范化建设标准(附件1),制定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质量与时限要求。
(二)本级创建阶段(2022年10月底前)。局对标县级规范化建设标准(附件1),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规范化建设与自评工作,并上报市局参与复核评估。
(三)复核评估阶段(2022年11月至12月)。迎接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各县(市、区)执法机构开展复核评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县(市、区)执法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复核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复核评估通过审查书面佐证材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相关数据确定评分,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成绩,市局将按年度定期公布复核评估成绩。
成绩80分以上为年度规范化单位,成绩95分以上为年度规范化示范单位。示范单位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确认为“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示范单位”。年度规范化单位与年度规范化示范单位,按年度复核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上年度为规范化单位或示范单位,本年度复核评估不达标的,予以退出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定期安排部署,及时研究解决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股(室)、站、大队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推进实施。各股(室)、站、大队要重视相关数据的采集和资料档案的整理,结合执法大练兵、“夯基固本优化提升年”和执法效能评估等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自查、自评,把规范化建设融入到日常业务工作中。
(三)认真总结经验。各股(室)、站、大队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和存在不足,于每年12月前上报工作进展和年度总结报告,及时开展自我评估。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股(室)、站、大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附件: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县级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