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查办一起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弄虚作假案件,对建设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同时处以行政罚款处罚。该案件是我区首起建设单位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弄虚作假案件。
线索来源
2024年5月,执法人员联合“清水蓝天”交叉帮扶工作组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自主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中原辅材料、排气筒高度与厂区生产实际均有较大出入。
执法人员随即深入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自主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中存在原辅材料与实际不一致、排气筒高度虚报15米、车间平面布置图与实际不符,四周环境现状照片与环评照片雷同等问题,存在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弄虚作假之嫌疑。
调查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3年6月经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审批环评报告表,2023年10月完成项目自主竣工环保验收。该公司在自主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中遗漏重要生产原料白乳胶(涉VOCs产生),2支排气筒高度实际不足10米均虚报为15米,车间布置图、危废车间图片实际不符,环境现状图片抄袭环评报告表,已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处理情况
该公司在自主竣工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 》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验收弄虚作假之行为,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整;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启示意义
随着国家、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提升企业环保管理水平的要求也日益迫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第三方环保公司代为进行包括环评报告编制、自主竣工验收,环保设施运维等,但纵观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环保主体责任一直在企业自身。故企业即便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相关业务,但仍应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对相关业务自己也应及时介入,不能简单当“甩手掌柜”。
同时,对因委托第三方公司造成的企业环境担责,企业可根据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商业合同,对第三方公司起诉追究其履约不到位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