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态保护知识的匮乏造成了的违法事实,我们深感不安,特别感谢鲤城生态环境局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减轻了我们企业的负担,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今后我们将以此为戒,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确保不再出现此类错误。”鲤城区某玻璃公司负责人说。
近日,鲤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玻璃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已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但是危废暂存间门口危险废物标志未上墙。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按规范张贴危废识别标识。鉴于该公司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及时改正,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首罚不罚的情形,鲤城生态环境局经过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一直以来,鲤城区始终严守法律底线,对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私设暗管、监测造假、验收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让恶意违法生产者承担高昂的违法成本,有力维护市场环境公平,保证执法的威严与力度,避免“劣币淘汰良币”的现象,守护了一方碧水蓝天。
与此同时,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使命下,鲤城生态环境局拒绝“一刀切”,实行执法刚柔并济。一方面在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基础上,实施柔性执法,对首次轻微违法、能及时改正,且未对环境造成实质影响的企业实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助力经济行稳致远。近年来,鲤城区已对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3个类型的8宗轻微首违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7宗履行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减轻处罚,减免金额74.309万元。另一方面出台《鲤城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对被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企业开展帮扶工作,指导企业主动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程序申请信用修复,降低处罚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5.《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附件2中“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3项“下列情形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3.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