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企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S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时间:2020-04-10 13:46 浏览量:1

   泉州企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S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企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S店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0年4月10—4月1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企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S店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社区南环路926

  三、建设单位:泉州企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泉州市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企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社区南环路926。本项目总投资30元,年维修汽车850辆、汽车喷烤漆100辆、销售25。根据租赁合同,本项目经营场所及办公场所向福建省万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租赁生产经营场所及办公建筑面积1249m2。年工作日350天,每天工作8个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不进行洗车服务,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141.75吨。

  2)废气

  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喷烤漆工序在密闭式的喷漆房中进行,喷烤漆废气经“吸附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喷漆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②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经同步一体化的吸尘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应小于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③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的标准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

  3)噪声

  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抛光机、二氧化碳保护焊、无尘干磨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固体废物

  项目应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原料空桶应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机油、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漆渣等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及时妥善处置;生产固废集中收集综合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于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9日在福建环保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一次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于20202月20日至20202月27日在福建环保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第二次公示,信息公开期间,没有收到相关群众的反馈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