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格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时间:2020-04-27 14:28 浏览量:1

  泉州格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格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0年4月27—5月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格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社区江南高新技术园区元福北路5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格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刺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泉州格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建设单位:泉州格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社区江南高新技术园区元福北路5号。

   资:150万元。

  建设规模:租赁厂房面积6000平方米。

  生产规模:年产太阳能电子产品100万件,年产值1000万元。

  职工人数:职工80人(其中40人在厂区住宿),厂区内不设置员工食堂。

  工作制度:年工作日300天,实行一班工作制,工作10小时,夜间不生产。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水帘柜用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更替的水帘柜用水、喷淋塔用水作为危废转运。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2160吨。

  2)废气

  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喷漆工序在水帘柜中进行,喷漆废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一体化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喷漆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②固化废气、燃烧废气、彩绘废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固化废气、彩绘废气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燃烧废气排放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标准;③喷粉粉尘经“滤芯回收装置+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④部分未集中收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⑤项目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应小于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其修改单,VOCs、苯、甲苯、二甲苯最大落地浓度应小于HJ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的相关要求,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最大落地浓度应小于CH245-71前苏联“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标准。

  3)噪声

  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组装流水线、热收缩包装机、喷粉固化生产线、水帘喷漆柜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0dB,夜间≤55B

  4)固体废物

  项目应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原料空桶应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漆渣、废活性炭、水帘废水及喷淋废水、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及时妥善处置;生产固废集中收集综合处置。

  (5)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七、公众参与情况

  泉州格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环保网站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限为20190621~0628日(5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在福建环保网站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限为20190724~0731日(5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未接到群众来电来信投诉反馈信息。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