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国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0年5月9日—5月1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国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1131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国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德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市国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拟进行扩建,保持现有生产场所不变,新增投资100万元,淘汰老旧设备,购置新型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及能力。扩建后,项目仍位于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1131号,总投资1100万元,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2200㎡,可年销售汽车750台、维修汽车2500台、装潢汽车500台。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洗车废水、车间冲洗水、打磨清洗水集中收集经隔油沉砂预处理后汇同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执行GB26877-2011《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相关要求,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3269.7吨。
(2)废气
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喷烤漆工序在喷漆房中进行,喷烤漆废气经“吸附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的相关标准,喷漆废气中的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②焊接烟尘、打磨粉尘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相关标准;③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的标准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规定。
(3)噪声
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举升机、空压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北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即昼间≤70dB,夜间≤55dB;其余三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固体废物
项目应按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原料空桶应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机械润滑油、废蓄电池、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漆渣、隔油沉砂池废油等危险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及时妥善处置;生产固废集中收集综合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在福建环保网上进行了二次信息公示(第一次: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0日)。在二次网上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未收到公众的相关反馈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