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野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时间:2024-05-09 09:23 浏览量:1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野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5951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野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市野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丰街9501号厂房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市野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丰街9501号厂房,租赁“胡锦鹏”个人闲置1号厂房作为生产场所,租赁厂房面积3861.82m2。项目建设单位为泉州市野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总投资19万元,聘用职工25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8小时(夜间不生产),年产运动用品(运动水袋、背包)20万件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再经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405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注塑车间生产过程中车间密闭,产生的注塑成型废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处理后的注塑废气由一根20m高的排气筒外排。注塑成型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破碎工序在密闭箱体内进行,部分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部分未被收集的注塑成型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2、表3标准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注塑机、破碎机、干燥机、针车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夜间≤5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边角料、不合格品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328日在福建环保网络平台上将《泉州市野途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47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