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养和医院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时间:2024-05-20 13:46 浏览量:1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鲤城养和医院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5205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鲤城养和医院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市鲤城养和医院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道51号二楼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裕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市鲤城养和医院有限公司迁建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道51号二楼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1800.4㎡,总建筑面积7074.61项目建设单位为泉州市鲤城养和医院有限公司,总投资250万元,聘用职工30人,年工作日365天,每日工8小时;设置病床20张,主要设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专业、儿科、中医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应配套建设医疗废水处理设施,一般医疗废水、项目检验废水和生活污水收集后经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生化+消毒)预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一级B标准后,再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宝洲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出水水质排放标准按照严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的类地表水IV类水质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6909.45吨。

  2、项目不设置锅炉房,建成投入运营后,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项目废气产生的污水处理设施位于地下室单独隔离,所产生的臭气会进行负压收集,且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项目恶臭废气排放时,不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 3中标准限值。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风机、社会噪声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并采取安装隔声窗等

  有效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即昼间≤60dB,夜间≤50dB

  4、项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委托市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处置。应按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检验室废液、污泥、废活性炭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在清掏前应进行检测,要求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4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应及时妥善处置,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消毒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5、应按规定报批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325日在生态环境公示网平台上将《泉州市鲤城养和医院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411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