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鲤城区继科服装辅料厂布料加工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日—8月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鲤城区继科服装辅料厂布料加工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市鲤城区继科服装辅料厂(个体工商户)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紫盛路17号4层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长沙成智格环境评估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市鲤城区继科服装辅料厂布料加工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紫盛路17号4层,租赁泉州鲤城威讯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1350m2。项目建设单位为泉州市鲤城区继科服装辅料厂(个体工商户),总投资70万元,聘用职工12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年加工布料150万片。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显影、网版、刮刀及桌面清洗废水集中收集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同排入总排放口,外排综合废水经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600吨(其中生产废水≤456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车间应密闭,制版过程(涂胶、烘版)、调浆、丝印过程(含刷胶、丝印和晾干)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车间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部分未被收集的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2、表3标准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绷网机、晒版机、搅拌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丝网、废菲林片、沉淀污泥、废活性炭和破损的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废包装材料、废次品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在福建环保网平台上将《泉州市鲤城区继科服装辅料厂布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年7月1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