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广林贸易有限公司胶合板生产加工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8日—10月1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广林贸易有限公司胶合板生产加工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广林贸易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树兜社区树兜北路121号3号车间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湖南禾望环境评估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广林贸易有限公司胶合板生产加工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树兜社区树兜北路121号3号车间,本项目建设规模为:租赁厂房面积1620m2,年产5000立方米胶合板。项目建设单位为泉州广林贸易有限公司,总投资70万元,聘用职工7人,年工作日260天,每日工作8小时(均为昼间)。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再经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72.8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车间应密闭,投料、砂光、拉丝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外排,外排废气(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②刷胶和热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外排,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表1木材加工行业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2、表3标准限值及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风机、拉丝机和砂光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厂界夜间不生产,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
4、项目应按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和破损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边角料、废包装袋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在福建环保网平台上将《泉州广林贸易有限公司胶合板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年8月26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