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新恒裕广告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2月18日—2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新恒裕广告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二、建设单位:泉州市新恒裕广告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坑头社区紫山路6号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泉州市新恒裕广告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拟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坑头社区紫山路6号,租赁福建省泉州市华耀玻璃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厂房面积1300m2,年产广告标识、标牌600套。项目建设单位为泉州市新恒裕广告有限公司,总投资30万元,聘用职工15人,年工作日300天,每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水帘柜废水作为危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达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再经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243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喷漆、晾干、印刷生产过程中车间应密闭,喷漆产生的废气由水帘柜收集,晾干及印刷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喷漆、晾干及印刷废气统一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外排。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表2、表3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废气(二甲苯、乙酸丁酯)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二甲苯)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②项目下料、雕刻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置,焊接烟尘由集气罩收集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置,打磨粉尘经自然沉降按一般固废收集处理,少量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激光切割机、数控雕刻机、空压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建设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漆渣、水帘废水、废活性炭、原料空桶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漆渣、水帘废水、废活性炭、破损变形的空桶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完整的原料空桶定期委托原生产厂家回收利用。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边角料、粉尘、焊接烟尘、金属屑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年12月5日在福建环保网平台上将《泉州市新恒裕广告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年12月12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