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鲤城院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0-09-16 16:06 浏览量:1

   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鲤城院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通知要求,现将“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鲤城院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0595-22138810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邮编:362000

   

  泉鲤环评〔2020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鲤城院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由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编写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鲤城院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鲤城院区项目建设。

  本项目位于泉州市中山北路34号,项目建设内容:高维珊诊疗中心大楼、心血管楼、西楼、碧霞楼、东楼、医技楼、高维珊楼、爱国楼、中医科楼、旧门诊楼、宿舍楼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规模:用地面积16380,总建筑面积50747,病床数960张。具体建设内容、规模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院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并分别接入市政雨污管网系统。项目应配套医疗废水处理设施,项目检验废水单独收集经中和预处理后排入院区污水处理站;放射性废水单独收集经衰变池处理后排入院区污水处理站;食堂用水经隔油池预处理排入院区污水处理站;一般医疗废水及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院区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应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氨氮指标达到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的B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宝洲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21.52792万吨;排放口应按规范建设。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污水处理站臭气集中收集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臭气执行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要求及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食堂应设置油烟净化设施,食堂油烟集中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食堂油烟执行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表2中型标准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产生的废气经专用排烟管道引至楼顶排放;检验废气集中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高空排放,检验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3、项目应对生活水泵、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提升泵、污泥泵、污水处理站风机、备用柴油发电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场界南侧临中山北路一侧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余三侧场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应按规定设置危废临时贮存场所,建立管理台账,危废转移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经收集后委托泉州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栅渣、化粪池污泥、污水处理污泥、检验废液、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废输液瓶(袋)分类收集后委托泉州天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处置;餐厨垃圾委托泉州诚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处置,厨房废油委托泉州洁源油脂有限公司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应及时妥善处置。

  5、应按规定报批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6、项目应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和区域应急联动,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避免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好各项污染治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五、本批复仅是项目建设的环保要求,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1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鲤城区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