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19〕805号
时间:2019-11-26 08:20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19805

 

泉州市鑫路丰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YF49R24

住所: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岐山社区仁美路59

法定代表人:文路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9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喷漆工序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925日,本机关《现场勘察笔录》1

22019925日,本机关现场检查照片4

32019925日,本机关现场勘察附图1

42019925日,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911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191111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1930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喷漆工序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鲤城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市政府东海行政中心二期D722)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