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19〕832号
张作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经营的张作林地垫加工点主要从事地面保护垫生产加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2019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工点正常生产,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即投入生产;
2.印刷、复合工序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现场勘察笔录》1份;
2、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现场检查照片5张;
3、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现场勘察附图1张;
4、2019年10月17日,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1份;
5、你提供的投资设备清单1份。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以上事实,有本机关2019年11月22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19〕34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于2019年11月23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对相关法律法规、流程及手续不熟悉,属初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经营成本高、利润低,处于亏损状态,已停止加工营业,设备已清理、搬迁中,申请免罚。”经局集体讨论,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对你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该加工点建设,恢复原状;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印刷、复合工序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综上,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该加工点建设,恢复原状;
2.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3.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壹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鲤城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本机关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市政府东海行政中心二期D722)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