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0〕25号
时间:2020-01-22 10:24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025

 

泉州鲤城万翔微创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502768574853D

住所:福建省泉州游乐园A

法定代表人:熊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主要从事各类医疗项目经营,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规范化排污口排入市政管网,根据环评批复(泉鲤环监函〔2012〕书5号)外排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2019129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营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规范化排污口排放的废水经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粪大肠菌群指标、PH指标(监测值:测粪大肠菌群为92000MPN/LPH11.09)超过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5000MPN/LPH6-9)。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泉州鲤城万翔微创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关于批复泉州万祥微创医院迁扩建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文号:泉鲤环监函〔2012〕书5号)、泉州万祥微创医院迁扩建项目(一期)验收意见(泉鲤环验2013-067)和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51312050160)和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

6.《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两份、《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污染源(废水)采样记录表》原件一份、现场照片和《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闽科瑞测(2019)第120905),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1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于2020116日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2019118日委托福建立标低碳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测报告结果正常;2019年接到贵局关于污水排放检测报告,粪大肠菌群和PH值严重超标,深感震惊。立即组织排查,并于1223日委托专业人员检测设备运行情况,没有发现异常,委托科恩检测有限公司及第三方有资质污水检测机构对排放污水进行取样再检测,两家公司检测结果均正常范围;2020113日区环境监察大队再次现场取样检查,检测结果正常。基于前后三次检测都不存在超标现象,我院认为并没有违法法律的行为,呈请撤销上述行政处罚,以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经集体审议认为,根据20072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精神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你单位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能证明2019129日现场检查时不存在超标排放情形,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