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1〕181号
时间:2021-03-22 17:20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1181

 

泉州建辉钢业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树兜北路1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2MA321DBPXK

法定代表人:蒋明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114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蒋明辉进行调查询问,并于20211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泉州建辉钢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泉州建辉钢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泉州建辉钢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清单1份,证明其投资额。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2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一)-1的计算,即“法定处罚上限为1.255万元,下限为0.215万元。共性裁量因子为:1、污染后果等级为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取值12、经济承受能力为小型企事业单位,取值13、环境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取值1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取值4。个性裁量因子为:1、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建成并已投入生产使用,取值22、项目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取值1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取值1。修正裁量因子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取值-2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或无明显证据,取值-23、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取值-24、配合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取值-2”,我局对你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