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219号
泉州百仕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鲤城区常泰街道锦田社区锦田兴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20843132300
法定代表人:郭建迎,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涂街140号明鑫花苑5幢。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电子工艺品生产,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小于10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局执法人员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曾焕金(执法证号:13040015092)于2022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2022年5月3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郭建迎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即投入生产。
2.彩绘车间设置于半开放式车间内,工艺废气未集中收集处理,由车间内自由扩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泉州百仕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泉州百仕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原件1份、《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泉州百仕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应办理的的环评种类。
6、泉州百仕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投资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投资情况。
7、规划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规划情况。
8、整改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态度。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序号1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中序号23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彩绘工艺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玖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