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329号
泉州永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南环路13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2MA8UG1HR8K
法定代表人:滕玉珍,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三班镇东山村溪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于2022年5月开始在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南环路1398号生产,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或者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局执法人员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曾焕金(执法证号:13040015092)于2022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在生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主要生产工艺是设计-注浆-磨胚-洗胚-修边-喷漆、彩绘-组装-包装成品。2022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柯明峰(执法证号:13040015091)、黄锦滨(执法证号:13040015095)对你单位再次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洗胚工艺产生生产废水已配套废水治理设施,注浆、喷漆、彩绘工艺产生废气已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郑建明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即投入生产。
2、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永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2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永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2年8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时限。
4、2022年8月11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2年8月11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厂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6、21022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投资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投资情况。
7、2022年8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证明当事人环评及验收均已委托第三方办理中。
8、2022年8月23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9、2022年8月24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0、规划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地址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8月31日向我局送达文件,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壹元整罚款。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中序号1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3个月内对“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进行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柒仟壹佰肆拾叁元整。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于3个月内对“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进行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肆佰柒拾肆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