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328号
时间:2022-09-02 17:29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328

 

鲤城区泽邦汽配加工厂

经营场所:鲤城区常泰街道下店社区南环路11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50502MA2YNPYK5T

经营者:蒋秋燕,汉族,198110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池峰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金属表面处理,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泉鲤环评审〔2021〕表35号),完成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2350502MA2YNPYK5T001P)。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你单位允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为1个。2022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黄锦滨(执法证号:13040015095)联合鲤城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并对你单位废水治理设施总排污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经分析你单位废水达标排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物排放口4个(其中废气治理设施3套并设置3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天然气锅炉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数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4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专项检查表》原件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1组及污染源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过程;

2.2022年7月6日,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2022年7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信息;

4.2022年7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5.2022年7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经营者蒋秋燕、受委托人李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2年7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当事人年产汽车配件2000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泉鲤环评审〔2021〕表35号)复印件1份、当事人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92350502MA2YNPYK5T001P)复印件1份(部分),《关于鲤城区泽邦汽配加工厂环保设施改造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及污染物排放口情况。

7.2022年7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鲤城区泽邦汽配加工厂排污许可证变更办理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排污证换证情况。

8.《鲤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鲤环站监202213号),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达标情况。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第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28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起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中序号9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计算,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停用超出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贰拾玖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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