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474号
时间:2022-11-10 15:24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474

 

泉州奇星机械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汽配街道E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42463998

法定代表人:林骞,男,197610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西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机械配件加工生产,项目于2000718日通过原鲤城区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泉鲤环审2000-417号),2011419日扩建工程项目通过原鲤城区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泉鲤环监函〔2011〕书4号),2013515日通过原鲤城区环境保护局验收(泉鲤环验〔2013〕第16号)。20201216日办理全国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007242463998001U有效期至20231215日。

根据你单位环评报告书和竣工环保验收相关文件规定,你单位靠江南大街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中4类标准即昼间≤70 dBA)、夜间≤55dBA),靠近树兜社区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中2类标准即昼间≤60 dBA)、夜间≤50dBA),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中3类标准即昼间≤65 dBA)、夜间≤55dBA)。

我局执法人员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曾焕金(执法证号:13040015092)联合鲤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于2022920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⑴你单位主要从事机械配件生产,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检查时锻压和网带炉工艺在生产;⑵鲤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于你单位厂界北侧外1米处布点监测生产时厂界夜间噪声,根据《鲤城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单》(编号:泉鲤环站监〔2022〕声14号)显示,你单位厂界北侧夜间噪声实际值为58dBA),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夜间标准限值3dBA)。20229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张平进行调查询问(张平拒绝签字)。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920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2920日,授权委托人张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2923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平拒签),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2923日,授权委托人张平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52022923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骞提供的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2022923日,授权委托人张平提供的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2022923日,鲤城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鲤城区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单》(编号:泉鲤环监〔2022〕声14号)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厂界夜间噪声排放情况。

82022923日,我局调取《泉州市鲤城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泉州奇星机械有限公司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噪声排放标准情况。

92022923日,授权委托人张平提供的《关于我司锻造车间生产噪音的情况说明》,证明其配合整改情况。

102022923日,授权委托人张平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项目的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2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2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于20221027日向我局送达文件,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中共性裁量和修正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已另行作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