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泉环罚〔2022〕511号
鲤城区启顺机制砂加工场:
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仙塘社区泰康路1号2幢厂房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2MA8TJ3M0XR
法定代表人:吴世顺,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仔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制砂生产,项目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环评手续审批(环评编号:泉鲤环评﹝2021﹞表38号),2022年6月完成自主竣工环保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证可证编号为:92350502MA8TJ3MOXR001U,有效期为2022年1月17日至2027年1月16日止)。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柯明峰(执法证号:13040015091)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生产正常;加工场原料废土方石堆和成品砂堆高度超过围挡高度,超出高度为1.5米以内。根据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原料堆占地规格为10米*40米(方形),成品砂堆占地规格为直径10米(圆形),折算总占地面积约478.5平方米。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的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19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2年10月19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10月20日,你单位经营者吴世顺提供鲤城区启顺机制砂加工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信息。
4、2022年10月20日,你单位经营者吴世顺提供的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2年10月20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中序号14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设置的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