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569号
时间:2023-01-03 15:49 浏览量: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泉环罚〔2022569

 

泉州市佰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大街树兜红山路口47号(新门牌为江南大街5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347CDG0A

法定代表人:黄晓峰,男,19873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前黄村西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主要从事汽修服务,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我局执法人员陈晓鹏(执法证号:13040015097)、吴安妮(执法证号:13040015099)、黄锦滨(执法证号:13040015095)于202291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危废车间地面未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面未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3只盛装废机油的铁桶外部均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规范填写相关内容;部分废机油桶放置于危废车间对面隔间外,与杂物共同堆放。

20229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黄晓峰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291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291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的项目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

3. 202292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黄晓峰),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 202292日你单位提供的泉州市佰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

5. 202292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黄晓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 202292日你单位提供《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佰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泉鲤环评〔2020〕表1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污染治理情况和相关污染物允许的排放标准。

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按照国家规范应具备的相应软硬件配套设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11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鲤环罚告字〔2022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单位于20221121日向我局送达《听证申请书》,我局应你单位申请于20221213日举行听证会,经研究对你单位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划和基准》(试行)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中序号13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危废车间地面未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地面未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部分废机油桶放置于危废车间对面隔间外,与杂物共同堆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二)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之规定,你单位3只盛装废机油的铁桶外部均未粘贴危险废物标签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事项清单内第17项情形,我局不予追究。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罚款缴纳后,应持缴款凭证来我局办理缴销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141)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