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闽泉环停〔2022〕4号
时间:2022-07-20 17:08 浏览量:1

泉州市隆泰服装印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71943122M

      所:泉州市鲤城区高新技术园区紫安路1

法定代表人:蔡佳景

 

 

我局于20227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洗版洗桶废水统一收集至废水处理设施后,未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且私自于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底部挖孔使用PVC管连接原规范化排放口排水PVC管(此管设置于污泥干化池底部,上方使用砂土覆盖进行隐蔽),造成洗版洗桶废水未经废水治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由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排入车间东侧门污水井,再流入公司区三化厕排至公司大门口马路污水井,最终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并排至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公司;鲤城生态环境局监测站人员在你公司相关点位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为:废水集水池排放口COD2060mg/L;车间东侧外污水井COD2200mg/L、公司区门口污水管网排水口COD2000mg/L,均超过GB8978-1996《污染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76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你公司管理许锦山)和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 202276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公司房位置、周边环境及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和污染物外排走向;

3. 202277日制作的《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蔡佳景、黄宗运、许锦山),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4. 202277日你公司提供的泉州市隆泰服装印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信息;

5. 202277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蔡佳景、生产公司长黄宗运、管理许锦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6. 202277日你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2份(黄宗运、许锦山),证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时限;

7. 202277日你公司提供《泉州市隆泰服装印花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鲤环审2011-017号)《泉州市隆泰服装印花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泉鲤环站验〔201127)《泉州市隆泰服装印花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泉鲤环验2011-056号)《泉州市隆泰服装印花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保手续、污染治理情况和相关污染物允许的排放标准;

8. 202278日鲤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单(泉鲤环站监〔2022〕水14号)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9. 采样记录单原件1份,证明现场采样情况;

10. 泉州市鲤城区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证书和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份,证明泉州市鲤城区环境监测站及检验人员具备检测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711日以《责令停产整治(听证)告知书》(泉鲤环停产告〔202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报经鲤城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719